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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5, 2024 23:39:06 GMT -5
认为她“病了”并刻板印象的风险,但没有详细说明每个假设,根据上述施虐者的行为,可以认为合理的理由得到了证明。 VI.-国际条约和 CSJN 判例中的“性别暴力背景下的合法辩护” 最近的学说和判例在分析周期性暴力背景下的研究所参数方面引入了积极和必要的变化。在这些情况下,特别强调了特定情况下对抗的存在的必要相对化,以及侵略的迫在眉睫,因为这种防御通常发生在螺旋式暴力的背景下,其中暴力的反应是避免更大祸患的唯一可能[19]。 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妇女通过刑事惩罚做出反应,意味着谴责她们成为新的侵略行为的受害者,而这种侵略行为最终可能导致杀害女性。谴责性别暴力受害者为自己辩护以对抗攻击者似乎也不合逻辑。 因此,如果我们对自卫的配置要求进行正确的解释,那么将其应用于妇女在没有对抗的时刻杀死袭击者的案件是可能的,也是适当的,因为这是唯一的他们可以有效地做到这一点的场合[20]。 根据第 75 条第 22 款将国际人权条约纳入《宪法》;《美洲人权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美洲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 垃圾邮件数据 女暴力行为公约》(美洲组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意味着迫切需要对这些案件进行判决,从性别角度权衡指控要素,并遵守暴力案件中使用手段的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法律要求因性别而针对弱势群体。 国家最高法院 虽然关于普通自卫,但表示“……只要求进攻和防守之间的伤害不。 存在异常不相称[21],这代表了一种灵活性其传统要求,不仅从实体刑法的适用,而且从性别角度考虑到暴力和男女结构性不平等的背景[22]。 反过来,国家最高法院提到了《贝伦杜帕拉公约》监测委员会 (CEVI) 的文件,并指出“……建议纳入背景分析,使我们能够了解暴力受害者 性别不能用其他类型案件中自卫的标准来衡量,因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具有必须渗透到司法推理中的特定特征……陈规定型观念的持续存在和性别观点的缺乏应用,可能导致不当评价行为[23]。 VII.-性别暴力背景下所谓“非对抗性合法防御”的构建。最后的想法 提出了一个理论框架,根据该框架,考虑到性别暴力固有的结构性困难,可以在法律上证明妇女在非直接对抗的特定情况下(例如一、与案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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